公诉机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宝丰县X镇X村人,在石龙区X村经营尔康诊所。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09年11月19日被刑拘,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平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乐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一直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在石龙区卫生局对其两次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行医活动后,王某某继续无证行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并称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一直在石龙区X村无证行医。在石龙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5月20日、2009年5月14日两次对王某某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行医活动后,王某某仍继续无证行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在高庄村无证行医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被石龙区卫生局两次处罚的事实与证人张晓证明王某某无证行医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被处罚的事实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2、证人朱桂芝证明王某某从2008年3、4月份时在其家租房开了一家诊所并一直行医。
3、石龙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无证行医分别于2008年5月20日、2009年5月14日被处罚。
4、王某某所开的处方笺证明其在2009年11月份仍在营业。
5、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其身份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无证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一般,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庆春
审判员马仲平
审判员林曙光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营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