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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虞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7月生。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968年10月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公告向被告刘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09年12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10月和被告刘某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孩子。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古怪,稍不合他意,便大打出手。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利地折磨原告,2009年12月9日双方达成协议后,便各奔东西。现无法共同生活,且无和好的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刘某未应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现有二个子女。2、离婚协议,证明双方同意离婚。3、刘X的说明,证明其愿随原告生活。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被告刘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的权力,视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可。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案件事实。

1994年10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子女,长女刘x年出生,长子刘X生于1999年。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打架,于2009年12月9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双方分离生活,2009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打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各自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双方起草了离婚协议,自愿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因被告无下落,应暂由原告抚养,待被告出现后,可另案主张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二子女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宏伟

审判员李静然

审判员何伟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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