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站西桥西街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被告内江市艾林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X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诉被告内江市艾林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江市艾林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撤回对被告内江市艾林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承担。
审判长犹建川
审判员蹇启刚
代理审判员纪雯丽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还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