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星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诉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纪雯丽
二О一О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