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天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犹建川
审判员蹇启刚
代理审判员纪雯丽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