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女,汉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汉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男,
委托代理人张安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丁、被上诉人王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高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