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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丁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生,苗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丁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丁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丁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丁负担。

审判员陈水平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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