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生,苗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丁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丁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丁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丁负担。
审判员陈水平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