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许县金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X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又名曹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许县金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提出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厉从德
审判员渠秀敏
代理审判员李某宪
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崔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