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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怀化市xx(集团)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485-X号

原告怀化市xx(集团)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纪xx,董事长。

被告怀化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受理原告怀化市xx(集团)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原、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1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被告在2008年12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第十一条第1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欣

审判员向志武

审判员禹莉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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