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厂xx号楼x单元x楼东户。
委托代理人xxx、xxx,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功县xxx职工。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明:200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武功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薛村村委会门前时,与路南土堆发生碰撞,致乘坐人即原告与被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现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医疗等费用共计3万4千余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xx一次性支付原告xxx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立即支付1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0年8月23日前付清);
二、其它无争执,此案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334元由原告xxx承担。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刘沛文
审判员:马俊哲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