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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仇xx、仇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

被告仇xx,男。

被告仇xx,男。系被告张xx之子。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xx,怀化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仇xx、仇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春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龙飞、人民陪审员陈声伟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李某玲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张xx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在怀化市汽车西站附近的xx路有一栋房屋,长期用于出租,因年纪大精力有限,多年来一直委托同为该房承租人的仇xx代收租金,原告免除仇xx的房租且按月发工资。经双方结算,截止2010年3月14日,仇xx所收租金尚欠x元未交给原告,仇xx承诺此欠款在2010年11月底还请。不料仇xx于2010年10月份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故欠款未还。债务人虽然离逝,但三被告是仇xx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xx辩称,不知道仇xx与原告李xx之间的债务关系,也与被告无关。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xx当庭口头辩称,我三个当事人不清楚本案欠款事实,而且原告一直没到过被告家里催过款,条子是代收款,代收内容也不清楚,究竟收了多少不清楚,是否已经结账都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将位于怀化市xx路X栋的房屋长期用于出租,自2005年3月起至2010年2月止一直委托同为该房承租人的仇xx代收租金,原告免除仇xx的房租且按月发给工资。2010年3月14日,经原告与仇xx结算,2007年3月至2010年2月仇xx为原告代收房租x元,已交原告租金x元,扣除35个月的工资(每月350元)共计x元,代买各种材料共计612元,总计x元,尚欠原告x元。仇xx承诺在2010年11月底将所欠原告的房租x元还清。2010年12月23日,仇xx因车祸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0年10月25日注销。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及陈述,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被继承人仇xx已于2010年10月23日死亡,户口于2010年10月25日注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张xx系仇xx妻子的事实;

2、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

3、仇xx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证明仇xx尚欠原告x元代收房租租金,并承诺在2010年11月底还清。

4、领条原件两张,证明仇xx为原告代收房屋租金,原告每月支付给仇x元工资的事实,且仇xx在领条和欠条上的签名是一致的。

6、开庭笔录一份,证实本案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仇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仇xx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条中对于欠款的由来、组成等情况表述的非常清楚,而且还有仇xx领取工资的领条佐证,故对于仇xx欠原告李x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代理人提出仇xx只是为原告代收租金,而收租金的收条均已由原告收回,仇xx不欠原告的钱,并提交了证人梁xx、张某、胡志文的证明材料,但证人梁xx、张某未到庭接受质询,对于梁xx、张xx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而证人胡xx虽到庭参加了质询,其能证明原告曾到仇xx手中拿过一些收条,但具体是什么收条,其不清楚,无法支持被告的举张,且仇xx的欠条仍然在原告手中,故对于被告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仇xx于2010年10月23日因车祸死亡,被告张xx作为死者仇xx的妻子,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张xx应当归还死者仇xx所欠原告李xx的欠款x元,但原告李xx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死者仇xx存在遗产,及被告仇xx、仇xx继承了遗产,故对原告要求死者的两个儿子,即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仇xx、仇xx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张xx归还原告李xx欠款x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李xx对被告仇xx、仇xx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陈龙飞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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