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株洲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住(略)。
原告罗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某张玉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未成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自5年前就开始分居至今。为此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为了办理离婚,2010年7月1日,双方补办了结婚证,但去办理离婚后又未办成。2011年原告向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2011年12月1日撤诉。撤诉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1、判某、被告离婚;2、依法判某婚生女归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被告周某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一女,取名罗某某,现未成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自5年前就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1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无改善,感情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罗某某由原告罗某抚养,原告罗某不要求被告周某支付抚养费等费用;
三、原告罗某自愿支付被告周某人民币8000元,自被告周某搬出株洲市X区X街道竹山社区X组X号之时一次性付清;
四、原告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罗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某张玉辉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