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男。
原告李某戊,男。
原告彭某,男。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某,湖南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xx,男。
被告曾xx,男。
本院2010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彭某、彭某、李某戊与被告曾xx、曾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某、彭某、李某戊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彭某、李某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彭某、李某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彭某、李某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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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陈龙飞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