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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彭某、李某戊与被告曾xx、曾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男。

原告李某戊,男。

原告彭某,男。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某,湖南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xx,男。

被告曾xx,男。

本院2010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彭某、彭某、李某戊与被告曾xx、曾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某、彭某、李某戊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彭某、李某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彭某、李某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彭某、李某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陈龙飞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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