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万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甲与被告万某乙系父女关系。被告王某某与万某乙于2003年3月在咸阳彩电厂打工时相识恋爱,同年8月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9月17日二被告因在商州区购买出租车向原告万某甲借款x元,至今未还。2009年10月12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与万某乙离婚。2010年4月21日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万某乙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各偿还原告万某甲现金x元。
二、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万某甲被告王某某万某乙各负担2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波涛
审判员王某超
代理审判员杨甲启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