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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杨某、杨某与被告怀化市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xx,女。

原告杨某,女。

原告杨某,男。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特别授权),男。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xx,男,xx乡司法所干部。

被告xx。

负责人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杨某、杨某与被告怀化市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杨某、杨某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杨某、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杨某、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xx、杨某、杨某承担。

审判长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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