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xx,女。
原告杨某,女。
原告杨某,男。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特别授权),男。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xx,男,xx乡司法所干部。
被告xx。
负责人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杨某、杨某与被告怀化市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杨某、杨某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杨某、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杨某、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xx、杨某、杨某承担。
审判长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