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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清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X村。

委托代理人刘汉辉,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X,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X村人,现住本村。

原告孙××诉被告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乃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09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的工地干电工,到了年底,被告给原告结了一部分工资,尚欠原告5000元工资未给清。2010年3月份开始,原告又在被告的另外两个工地(北戴河和廊坊)干电工,约定每天工资60元,原告共计在被告工地干了168天半,被告只给了原告700元工资,还欠原告9410元工资未给。以上两次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x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刘×的书面证明材料,对被告张××的录音资料及证人李XX的出庭证言。

被告张××辩称,2009年原告在河北香河县打工的工地是被告的,对拖欠原告5000元工资的事实认可,但被告现在无力将该工资支付给原告。2010年原告在河北秦皇岛(北戴河)和河北廊坊打工的工地是被告联系的,但工地老板是王X兵,不是被告,被告也是给王X兵打工,原告应找王士兵要工资,与被告无关。

被告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被告张××雇佣原告孙××为其在河北省香河县的工地做电工,劳务合同结束后,被告张××共计拖欠原告工资5000元。该事实被告张××当庭表示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孙××主张2010年3月起,被告张××雇佣原告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及河北省廊坊市打工168天半,被告拖欠原告工资9410元的事实,被告张××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刘×的书面证明材料、对被告张××的录音资料及证人李××的出庭证言,因证人刘×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询,对张××的录音资料仅有原、被告对账的对话内容,没有原告受雇于被告,工资应当由被告支付的内容,证人李××的证言表明,自己只是听刘鹏说由被告张××发工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主张的2010年原告在河北秦皇岛及河北廊坊打工时被告拖欠原告工资9410元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雇佣)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张××承认2009年曾雇佣原告在其河北香河县的工地为其从事劳务(电工)活动,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张××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辩解,不能做为免除其支付原告工资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工资941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支付原告孙××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元,原告孙××负担55元,被告张××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穆乃效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董毅

释法说明:

劳务(雇佣)合同是劳务提供人与劳动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张××承认2009年曾雇佣原告在其河北香河县的工地为其从事雇佣活动,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000元的事实。因被告未能将5000元的劳动报酬支付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原告孙××是债权人,被告张××是债务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兄弟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证据意识。除了学会在纠纷发生后,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还应当学会在纠纷发生前,树立固定证据的意识。比如从事雇佣活动前,务必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这其中除了劳动报酬因素外,还可能发生雇员受伤害的情况,都有可能导致诉讼的发生,到时候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仅凭口头的东西,随意性太大,就像本案一样,一旦对方不承认雇佣关系,而自己又拿不出充分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很可能会发生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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