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以与被告黄某自行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承担。
审判员蒋启良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