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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漆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漆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吴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漆某以与被告吴某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漆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漆某承担。

审判员蒋启良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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