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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戊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石,醴陵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戊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议离婚为由,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戊承担。

审判员吴长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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