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焦作市X区××街道办事处××村。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胡某某,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X区××街道办事处×村X街。
委托代理人王某三,焦作市X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与被告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决定立案受理,2010年9月7日向被告逯××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9月16日向原告张××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某王某华独任审理,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逯××。婚后被告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整天沉迷于赌博,夜不归宿,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经常因为琐事与原告大吵大闹。被告婚前身患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经多年治疗无果,导致身体残疾,致使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因被告身患残疾,已无力抚养、教育孩子,所以原告主张由原告抚养孩子。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某、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某婚生子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逯××书面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好,婚后生育一子逯××,现年七岁,孩子现在正需要父母的关怀。因为被告身患疾病,和原告在生活中因为看病的问题发生过争吵,但现在被告的病已经基本痊愈,被告现在外地打工挣钱。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十年的婚姻,恳请法院判某原、被告不准离婚。
原告张××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和原、被告的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残疾人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各一份,证明被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3、被告的门诊病历一份,证明被告身患疾病无力抚养孩子,原、被告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4、离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离婚后又复婚。
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证:因被告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4月25日婚生一子逯××。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20日协议离婚,于2008年10月22日复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被告否认双方感情破裂,对此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而且原、被告之子逯××年纪尚幼,双方如离婚对其成长不利。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王某华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张丽
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某书(附页)
(2010)山民初字第X号
(2010)山民初字第X号判某书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