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X镇x。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靖西县X乡x。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X区X镇x。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X镇新x。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X镇x。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X镇x。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X镇x。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X镇X村x。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X镇参田水旋一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67-81、88-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某、划拨被执行人易某的人民币x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某、划拨被执行人易某应负担的执行费500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某、提取被执行人易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某、冻某、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艳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