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双峰县X镇X村X组。
被告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双峰县X镇X村X组。
原告禹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某。
本院认为,原告禹某的撤诉申某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禹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焕钧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