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高中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兑现,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为此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李文斌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