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会泽县雨碌中学退休教师,住(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赵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丙、朱某诉被告赵某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2年2月22日,由代理审判员杨德栋主持调解了本案。
原告赵某丙、朱某诉称,我们系夫妻关系。2001年8月19日17时40分,我们夫妻双方的亲生女儿朱某在云南省安宁市中医院出生。在女儿朱某出生40天后,因我们夫妻吵架,原告赵某丙离家出走。原告朱某就将女儿送给赵某丙的妹妹赵某戊带领抚养。为了使朱某能够正常上学读书,被告赵某戊就把朱某落户到被告赵某戊的户口簿上,并取名叫宁大丽。2011年10月,我们夫妻双方和好,回到家乡。宁大丽是我们的亲生女儿,我们应当对她尽抚养义务,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特诉请法院判令宁大丽由我们抚养。
被告赵某戊辩称,我同意今后宁大丽由原告赵某丙、朱某抚养。
赵某丙、朱某系夫妻关系。2001年8月19日17时40分,赵某丙、朱某夫妻双方的亲生女儿朱某在云南省安宁市中医院出生。在女儿朱某出生40天后,因夫妻双方吵架,赵某丙离家出走。朱某将女儿朱某交由赵某丙的妹妹赵某戊带领抚养至今。2002年4月5日赵某戊把朱某和自己的亲生儿子宁尧安一起落户成双胞胎,同时将朱某的名字变更为宁大丽。
本院确认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有赵某丙和朱某的结婚证、朱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宁大丽的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赵某戊将宁大丽交由原告赵某丙、朱某带领抚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经批准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杨德栋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任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