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汝南县海达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皇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汝南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汝南县海达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汝南县人劳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方为汝南县劳动力市场即现在的职业介绍中心,而非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汝南县人劳局。并且,汝南县人劳局也没有提供出租房屋系其所有的证据,一、二审认定系其所有缺乏证据证明。(二)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海达公司与汝南县人劳局系基于租赁关系发生的纠纷,并非无权占有,也不存在侵权。生效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海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汝南县人劳局提交意见认为,双方合同已经到期,汝南县人劳局要将房子另作他用,要求海达公司返还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力市场是汝南县人劳局的二级机构,是受汝南县人劳局的委托与海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房屋系汝南县人劳局的房产。海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依据汝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认定租赁房屋系汝南县人劳局的房产,原汝南县劳动力市场即现汝南县职业介绍中心受汝南县人劳局委托与海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无不当。汝南县人劳局作为房产所有权人是基于物权请求海达公司返还原物,其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海达公司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海达公司按原合同支付汝南县人劳局租金,亦无不当。
综上,海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汝南县海达家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祝晓涛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