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11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鲁某酒后在其父亲鲁某位于重庆市X区东华特钢有限公司合金仓库X楼的宿舍中,因鲁某怀疑鲁某拿走其存折,父子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鲁某先用拳殴打其父鲁某右眼部,之后又持不锈钢盆猛砸鲁某的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后鲁某于当日早上7时许离家外出。同日11时许,鲁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鲁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1年7月30日,鲁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举示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鲁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鲁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认罪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鲁某酒后与其父亲鲁某(被害人,殁年73岁)在重庆市X区东华特钢有限公司合金仓库X楼宿舍中,因鲁某怀疑鲁某拿走其存折一事,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鲁某先用拳殴打其父鲁某右眼部,之后又持不锈钢盆猛砸鲁某的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后鲁某于当日早上7时许离家外出。同日11时许,鲁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鲁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日,鲁某被捉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7月30日,重庆市X区分局接邓某报案,称在沙坪坝区特钢厂库房鲁某的家中发现鲁某倒在地上,门上有血迹,呼喊无反应已送医院抢救。事前,曾听见鲁某与其子鲁某的打斗声。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捉获鲁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实,现场中心位于重庆市X区石井坡东华特钢有限公司合金仓库X楼宿舍。门外过道有滴落血迹,进门为房间,房间内地面散落大量碎玻璃渣,靠西墙南侧有一木柜,木柜从下往上第二层柜门破损,木柜下侧柜面有喷溅血迹,木柜上的不锈钢盆和洗发液瓶上有擦拭血迹。靠房间东墙有两张单人床,鲁某头朝东北方向俯卧于床西侧地面。现场勘查中提取现场木条一根、拖鞋一双、信某、塑料袋、不锈钢盆一个,在房间地面、门框、洗发液瓶上等处提取血液。
3.毒化检验报告证实,经对鲁某心血进行毒化检验,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以及毒鼠强。
4.病历材料证实,2011年7月30日14时5分对鲁某进行检查时,见其深度昏迷,痛刺激无,压眶反射无。心跳10次/分,血压160/x。右眼眶肿胀,淤青,右眼角膜穿孔,周围有血迹,两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面部可见多处淤青,擦伤,创面少许血迹。头颅CT显示右侧硬膜下血肿,脑疝,脑挫裂伤。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尸表及解剖检验见鲁某尸体左颞顶部见4cm×3cm范围头皮挫伤伴少量表皮剥脱,其下颞肌广泛出血,该损伤系接触面较大、表面光滑并有一定质量的钝器打击形成,现场发现的不锈钢盆底打击头部可以形成该损伤。左侧头皮未见损伤,颞肌未见明显出血,颅骨未见骨折,左颞枕部硬膜下见约x凝血块,大脑镰两侧脑皮质广泛簇状挫伤出血,右侧小脑扁桃体疝形成,符合右侧颞顶部受钝器打击后引起脑组织对冲损伤特征。右眼眶青紫肿胀,睑球结膜充血水肿,皮肤未见破损,符合徒手打击致伤特征。结论:鲁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6.DNA检验报告证实,在现场提取的洗发水瓶、椅某、东侧床凉席、西侧床沿及床下地面、门框、信某、室内地面、塑料袋、门口地面等处提取的血迹DNA与烟灰缸内提取的两个烟头上的DNA一致。
7.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证实,鲁某指认重庆市东华特钢有限公司合金库房宿舍三楼左边第一间屋系其殴打鲁某的现场,并对作案用不锈钢盆、鲁某倒地位置等进行了指认。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不锈钢盆依法予以了扣押。
9.证人邓某证实,2011年7月30日7时30分,他在东华特钢有限公司合金库房门口看见鲁某背了一个皮包出去了。11时许,与鲁某同一栋楼的二楼住房蒋某某称当天凌晨2点多听见鲁某在家中被儿子鲁某打惨了,她听到鲁某的叫声都害怕。他叫蒋某某先去看一下。不久,他听见蒋某某在楼上尖叫,即跑到楼上,从窗户看见鲁某脸朝下趴在地上,连喊十几声都没有反应,他就打了110报警。鲁某父子经常喝酒,鲁某经常打鲁某。
10.证人蒋某某证实,2011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她在重庆市东华特钢有限公司合金库房宿舍二楼听见三楼鲁某家中有打斗声,鲁某一直说“你还乱不乱说”,鲁某一直“哎哟哎哟”的呼救,还听见砸玻璃瓶的声音,地上还发出砸东西的声响。她知道是鲁某又在打他父亲鲁某,因为鲁某经常打鲁某。11时许,邓某说没有看见鲁某下楼来,但看见鲁某穿得整整齐齐,背了一个皮包出去了。邓某叫她到楼上去看一下,她看见门附近有血迹,透过窗户看见鲁某在床边的地上面朝下趴着。她使劲喊,鲁某直没有理睬。她被吓到了,邓某听见她的叫声也上楼来,又喊了几声鲁某,鲁某还是没有答应,他们就报了警。
11.被告人鲁某供述,2011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他酒后回到特钢厂二车间钢材库房父亲鲁某住的房间里。鲁某问他是否拿走了其存折。他否认,鲁某坚持说是他拿走了存折,骂他是贼强盗,龟儿子。他很生气,冲上去打了鲁某的右眼两拳,当时鲁某的右眼部就肿了。鲁某冲过来推他,他后退时双手被工具柜上的钉子弄伤了,流了很多血。他更生气,将手上的血向地上甩,将不锈钢盆子砸在地上。鲁某还是不停的骂他。他就从地上抓起那个不锈钢盆子,对着鲁某的头部用力砸了一两下。鲁某即用双手捂住头,嘴里哎哟哎哟的叫,从床上坐到折叠椅某,后又脸朝下倒在地上趴着。他认为鲁某的伤不重,没有送其去医院。早上7点多钟,他出门应聘,鲁某还在地上趴着。当天,他被捉获归案。
12.户口材料,证实鲁某、鲁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伤害被害人鲁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鲁某认罪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某某
审判员张某
人民陪审员岳某某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