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女;因本案于200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耿a、陈a,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155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及其辩护人耿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a在本市闵行区X路其所经营的无名发廊等处,先后五次介绍、容留卖淫女徐a、郭a、张a、随a与嫖客陈a、邓a、费a、陈a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a、邓a、费a、陈a、徐a、郭a、张a、随a、潘a、史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张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张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张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贝冬梅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