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上诉人霍某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大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于某得到准许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上诉人霍某认为北京市X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破坏农田,要求判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进行查处,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对未得到准许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无权作出处理决定,该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霍某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霍某的上诉理由缺乏根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月
代理审判员胡华峰
代理审判员毛天鹏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汪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