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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民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二、某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戴某带薪休假3天的兑换工资人民币4,413.79元;

三、驳回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某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某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由某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靖宇

书记员程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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