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醴陵市某某高压电瓷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二环南段XX号XX公寓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西三环科技路口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了原告醴陵市某某高压电瓷厂与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醴陵市某某高压电瓷厂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某某高压电瓷厂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某某高压电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醴陵市某某高压电瓷厂负担。
审判长陈水平
审判员周小毛
人民陪审员王成伟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