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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某与被告河南XX公某、卜XX、吴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郭XX。

委托代理人秦XX。

委托代理人卢XX。

被告河南XX公某。

被告卜XX。

被告吴XX。

原告XX公某与被告河南XX公某、卜XX、吴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XX公某、卜XX、吴XX的银行存款315.06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宁X提供位于XX的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宁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告河南XX公某、卜XX、吴XX的银行存款三百一十五万零六百一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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