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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华支公司与刘XX、朱XX、李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华支行。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苗族,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华支公司与刘XX、朱XX、李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XX、朱XX、李XX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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