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华支行。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苗族,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华支公司与刘XX、朱XX、李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XX、朱XX、李XX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