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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易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X村X栋X号。

被执行人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先锋居委会先锋村X栋X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易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的(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1年10月14日,因被执行人易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周某申请执行易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罗鹏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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