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X。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乡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1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坚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