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中医院职工,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已怀孕,故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王某某怀有身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雷赛英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