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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成年人,住(略)。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决定受理,当日向原告王某甲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11年4月7日依法向被告王某乙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1年4月18日向原告王某甲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1996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王某乙经常在原告烟酒门市部赊购烟酒。欠原告烟酒款x元,有被告王某乙于1999年12月1日、2000年1月5日分别出具的两份欠条为证。其中1999年12月1日出具欠款x元的欠条时,被告答应该x元欠款在2000年农历二月初偿还,并承诺逾期不还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自2008年以来,被告即下落不明。诉请判令被告王某乙偿还欠款x元,其中的x元欠款,按被告承诺计付利息,另x元欠款,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被告王某乙未作答辩。

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落款日期为1999年12月1日、署名王某乙、欠款金额为x元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某乙欠其烟酒款x元,答应在2000年农历二月初偿还,并承诺逾期不还按月息1.8%计付利息;2、落款日期为2000年元月5日、署名王某乙、欠款金额为x元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某乙欠其烟酒款x元;3、证人杨XX出庭证言,证明其常在原告烟酒门市部购买东西,与原告王某甲相识。本人担任中共(略)X乡党委书记期间,被告王某乙承建態阳乡政府办公楼,与王某乙打过几年交道,王某乙常在原告烟酒门市部赊购烟酒,本人也曾多次在原告烟酒门市部购买东西,因此与双方当事人均相互认识,同时证明原告所举两份欠条是被告王某乙的笔迹;4、证人郑X出庭证言,证明原告经营的烟酒门市部在市直幼儿园附近,本人每天去市直幼儿接送孩子,没事时即到原告烟酒门市部里闲玩,与原告熟识,多次见到王某乙在王某甲烟酒门市部赊购烟酒,曾提醒王某甲别赊那么多,王某甲称王某乙是建筑工头,统一结账。

被告王某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开庭审核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所举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举据及其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某甲在(略)X区市直幼儿园西侧经营烟酒门市部,1996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王某乙多次在原告烟酒门市部赊购烟酒,欠原告王某甲烟酒款共计x元,有被告王某乙先后于1999年12月1日、2000年1月5日为原告王某甲出具的两份欠条为证。其中x元欠款,被告在1999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欠烟酒款贰万元整”的欠条时,曾许诺于2000年农历二月初偿还,逾期不还按月息1.8%计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还,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找到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欠原告王某甲烟酒款x元,并许诺于2000年农历二月初偿还其中的x元,逾期不还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有被告王某乙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为证,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王某甲要求被告王某乙偿还欠款x元,其中的x元欠款,按被告承诺计付利息,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虽然双方对另外x元欠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拖欠原告该x元货款已达11年之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要求被告自其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理由正当,但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依据不足,该x元欠款,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限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乙偿还所欠原告王某甲烟酒款x元,并自2000年3月16日(即2000年农历二月十一日)起,按月利率1.8%计付该欠款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乙偿还所欠原告王某甲烟酒款x元,并自2011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限贷款利率计付该欠款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书祥

审判员张振环

审判员张良鹏

二Ο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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