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因本案于2009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安公司),2002年7月前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8月其整体改制为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吕XX在担任该公司催租员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租金、管理费、保洁、保安费收缴工作的任职期间,挪用收缴的人民币x.40元用于营利活动。具体如下:
1、2003年1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吕XX将收取得房屋管理费x.30元截留后用于购买足球福利彩票;
2、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吕XX将收取的保洁、保安费7521元截留后用于购买足球福利彩票;
3、1998年至2007年8月,被告人吕XX将收取的房屋租金x.10元截留后用于购买足球福利彩票。
案发前被告人吕XX归还x余元.
2007年3月,被告人吕XX在单位领导找其谈话时交待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职务证明;证人刘XX、许XX的证词证实;书证查获的被告人收取的房屋管理费、保洁、保安费、租金收据;被告人的合同书及工资审批表、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利用负责收缴居民房屋租金等费用的职务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吕XX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吕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徐敬红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