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罗某某,女。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致夫妻关系冷淡。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罗某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虽然双方存在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也不是事实,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自行相识恋爱,1983年12月登记结婚,1986年4月生育一女杨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致夫妻关系不睦。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凭,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评估费人民币6,00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骏
书记员周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