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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贺某与兰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X乡。

申请执行人贺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兰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人,农民,现住本县X镇。

本院在执行刘某、贺某与兰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贺某与被执行人兰XX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一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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