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X乡。
申请执行人贺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兰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人,农民,现住本县X镇。
本院在执行刘某、贺某与兰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贺某与被执行人兰XX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一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