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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与被告刘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

负责人:罗某,系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采芬

被告:刘某

原、被告之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某光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5日巡回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某光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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