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醴陵市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某某总厂电器厂,住所地:北京市X村。
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醴陵市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总厂电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醴陵市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双方讼争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1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醴陵市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水平
审判员周小毛
人民陪审员王成伟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