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蒋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蒋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各赔偿魏某损失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蒋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