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苗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在诉讼过程中因以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学习与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长周小毛
代理审判员何成
人民陪审员陈倍蕾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