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乡XXX。
法定代理人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石,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乡XXX。
本院受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葛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程某甲于201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易平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