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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XX欠原告杨某货款人民币x元,利息1800元,共计币x元,定于2010年2月5日前付5000元;2010年6月30日前付余下货款x元。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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