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号。
被告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被告宋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辛xx、宋x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请,要求对被告予以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建汗的赣x重型厢货车予以诉讼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