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毛xx(系原告吴某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吴某与被告王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毛xx于2011年11月21日以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请,申请扣留被告王xx在临澧县人民法院处的现金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告王xx在临澧县人民法院处的现金1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