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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陈某、廖某与江华县交通局(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江华县X镇。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役军人,江华县X镇。

申请执行人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交通局(以下简称江华县交通局),住所地:江华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谢某、陈某、廖某与江华县交通局(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一方已主动履行了一部分案款后,要求对该案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方也同意被执行人一方的和解意见,即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2009)X号文件精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暂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某斌

审判员黄某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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