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殷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因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上半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有3年至今,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辨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问题及财产处理可协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9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徐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之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多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上半年开始,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殷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之子徐某某在原、被告离婚后仍系双方之子,徐某某由原告殷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被告徐某有探望儿子徐某某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殷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小毛
代理审判员何成
人民陪审员王余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