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X号院,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佰奎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春玲